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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中心修訂「董事會自我評鑑或同儕評鑑」,強化公司治理

by Chinames.com | 發佈於 Dec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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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力企管提醒,以下新聞與 GRI Standards GRI 準則 有關,全體上市櫃企業編製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時,應留意資訊揭露與更新。

  • GRI Standards GRI 準則 100 通用準則 揭露項目 101-3 重大性(Disclosure 101-3 Materiality)
  • GRI Standards GRI 準則 100 通用準則 揭露項目 101-10 時效性(Disclosure 101-10 Timeliness)
  • GRI Standards GRI 準則 揭露項目 102-16 價值、原則、標準及行為規範(Disclosure 102-16 Values, principles, standards, and norms of behavior)
  • GRI Standards GRI 準則 揭露項目 102-18 治理結構(Disclosure 102-18 Governance structure)

櫃買中心2018年12月21日修訂《董事會自我評鑑或同儕評鑑》參考範例,與證券交易所配合主管機關推動新版公司治理藍圖具體措施,以鼓勵上市上櫃公司建立更完善之董事會績效評估制度,提升董事會運作之效能,強化公司治理。

櫃買中心表示,為符合國際公司治理發展趨勢,並鼓勵公司重視董事會成員組成多元化及加強董事會績效評估等,之前於103年12月31日配合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修訂,發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自我評鑑或同儕評鑑」參考範例及其附表,以鼓勵公司建立董事會評鑑之績效目標,加強運作效率,櫃買中心參考其他國家公司治理相關規定與發展趨勢,並參酌各方專家學者意見後,對該參考範例進行修正。

櫃買中心說明,本次修訂重點主要為因應公司治理藍圖之規劃,參考亞洲鄰近國家公司治理發展現況,及已開發先進國家之相關規定,修訂董事會評估結果應完成之時限以利公司得依據自身狀況安排評鑑之執行、董事會評估範圍應涵蓋個別董事成員及功能性委員會,並新增附表三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考核自評問卷,另明定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應有之面向,並將附表之問卷量尺由「是/否」選項修正為5等級之選項、且擴大董事會評估結果之運用應將其作為遴選、提名董事及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參考依據。

櫃買中心指出,董事會職能適當發揮,是公司治理推動的核心,建議上市上櫃公司宜參考新修訂之《董事會自我評鑑或同儕評鑑》參考範例,配合增訂或修正公司本身之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並檢討與改進現有制度及流程,使董事會效能能夠適當發揮,以提升公司治理品質,進而提升企業整體競爭能力及建立市場投資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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